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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十九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27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十九批),涉及烟台市蓬莱区港福渔家饭店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案;烟台市蓬莱区兆强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案;蓬莱市新港街道琳宝超市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烟台市蓬莱区石页小磨香油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等。
  烟台市蓬莱区港福渔家饭店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案
 
  2021年7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港福渔家饭店现场检查时,现场未能提供出餐具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兆强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兆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营业执照和该食品的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琳宝超市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
 
  2021年7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琳宝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石页小磨香油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石页小磨香油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采购的太太乐鸡精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刘家沟镇盼胜果蔬超市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2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刘家沟镇盼胜果蔬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韩田牛尾汤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爱品客西点屋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高树家常菜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高树家常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火之道快餐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火之道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玉霞饭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玉霞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自振快餐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自振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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