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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十四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十四批),涉及蓬莱市登州源浩快餐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蓬莱市登州昌盛快餐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烟台立兴方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蓬莱市登州蒽恩加蛋糕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等。
  蓬莱市登州源浩快餐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1年7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家家乐蔬菜店九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昌盛快餐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1年7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源浩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立兴方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立兴方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蒽恩加蛋糕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蒽恩加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洪飞砂锅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洪飞砂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忠行烤鱼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区忠行烤鱼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信益陶瓷(蓬莱)有限公司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3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信益陶瓷蓬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猪肉和猪排骨的进货票据及产品供货资质方资质和肉质产品检验检疫证明及肉质产品合格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小门家镇三多肉食店涉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案
 
  2021年6月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小门家镇三多肉食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当场提供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汤燕超市涉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案
 
  2021年6月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汤燕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当场提供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北沟镇丛源理石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7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北沟镇丛源理石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现场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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