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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信息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26  来源: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巩固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成果,持续震慑违法行为,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现发布2021年8月份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巩固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成果,持续震慑违法行为,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现发布2021年8月份典型案例。
 
  案例1:丁XX涉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XXX”养生酒案
 
  2021年1月,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对丁XX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XXX”养生酒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5月,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案件移送函》后,立即对当事人展开调查。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的“XXX”养生酒标签上所标示的生产商、生产商地址属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当事人共生产“XXX”养生酒960瓶,货值金额为1620480元,案件查办中共抽检“XXX”养生酒23瓶,剩余“XXX” 养生酒937瓶。
 
  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XXX”养生酒937瓶;2.罚款324096.00元。
 
  案例2:七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唐XX食品店侵犯商标权案
 
  2021年6月,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管局对唐XX食品店侵犯商标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4月,七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唐XX食品店销售假冒“剑南春”牌白酒,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涉嫌侵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剑南春”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9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白酒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该局依法将扣押的涉案白酒委托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查实涉案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当事人对购进的9瓶白酒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2.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9瓶;3.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贰拾肆元整(¥102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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