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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公布2021年第二批典型违法广告案例涉及食品案例4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2021年4月以来,郴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针对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医疗、药品、保健品、教育培训、长江禁捕等重点领域广告乱象,重拳出击,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公布第二批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2021年4月以来,郴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针对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医疗、药品、保健品、教育培训、长江禁捕等重点领域广告乱象,重拳出击,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公布第二批9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其中食品案例有4个,分别为:
 
  3.嘉禾县湘红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在户外墙体上发布内容为“每天一瓶小无比 有效增强免疫力”的保健食品广告,并且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及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嘉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4000元。
 
  5.苏仙区福城虾铺店发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设置”滋补甲鱼火锅“”龙虾的简介“广告牌,内容含”抑制肝癌“”补肾壮阳“等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苏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354元。
 
  8.宜章县红太阳副食超市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淘宝网销售长江流域野生渔获物,自行制作发布内容为”湖南特产东江湖小干鱼/腊鱼/火焙鱼农家自制野生鱼干烟熏香喷喷“互联网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宜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元。
 
  9.宜章县白石渡华美饭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设置内容为”华美河鱼饭店,野生河鱼,农家菜,电话3652595“的广告牌,经查证,当事人经营的河鱼产地与其广告宣传的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宜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0元。(供稿:郴州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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