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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告!规范进口冷链食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2  来源:苏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严防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

  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严防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我市贮存、加工和销售的进口冷冻肉类和水产品(持外省市有效“出仓证明”的除外)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或“白名单”企业,经核酸检测、消毒并取得“出仓证明”后方可贮存、加工和经营。
 
  二、凡在我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的进口商、生产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生鲜电商、餐饮单位和第三方冷库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在“江苏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以下简称“江苏冷链”追溯系统)完成用户注册,并如实填写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及流向等追溯数据,做到生产经营主体“应入尽入”,追溯信息“应录尽录”,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三、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进货查验、贮存、销售、生产加工、追溯信息录入、温控记录等各项制度,对进口冷链食品要做到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对无我市或外省市有效“出仓证明”(进口冷冻肉类和水产品)、无核酸检测证明、无消毒证明、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江苏冷链”系统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生产加工和上市销售。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记录并存档自查结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
 
  四、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疫情防护措施,每天进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做好个人防护,配合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疫苗接种和核酸检测工作;要加强场所设施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消毒清洁制度,建立消毒台账记录,配备足够的专用清洁消毒设施用品。
 
  五、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面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时,需在醒目位置加贴与所售食品对应的“江苏冷链”电子追溯码,确保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可溯可查。
 
  六、广大消费者应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购买前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查询产品追溯信息,不购买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如遇进口冷链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指导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监督举报电话:12345、12315。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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