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下午,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改后的《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将法规条文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
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网络餐饮的小餐饮店,应当逐步实现以视频形式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具体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在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后面增加“并在食品生产加工制作、传菜、销售过程中佩戴口罩”。
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