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湖州市检察机关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一系列涉食品安全犯罪,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湖州市检察院推出“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展播”特别专题,发布一批涉及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专题的典型案事例,敬请期待。
你买的杀白家禽有“身份证”吗?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以来,南浔区检察院部署开展冷鲜禽公益诉讼检察专项行动,对辖区内大型农贸市场在售的生鲜、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情况进行深入摸排走访,发现多个农贸市场经营户未配备冷餐保鲜设施,在售的禽类产品未标有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加工日期、贮存方式、保质期等关键信息,未佩戴“一证两标”,不符合销售规范的“杀白禽”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市场上不少经营户通过从周边活禽交易场所进购宰杀活禽,或从养殖场进购活禽私自宰杀,危害家禽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风险隐患。
2021年1月18日,南浔区检察院向有关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涉案农贸市场售卖的冷鲜禽未严格落实“一证两标”、部分家禽产品未净膛销售等情形依法进行处理;及时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冷鲜禽销售开展专项行动,严格落实落细家禽检验检疫上市制度,确保家禽 “证照齐全”、检疫安全,引导群众形成科学健康的禽类产品消费习惯,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有关部门对全区农贸市场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禽类产品销售经营行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要求经营户实行禽类产品净膛上市,落实索票索证和产品溯源制度,并积极引导经营户采购、销售具备“一证两标”的禽类产品。专项行动期间,共出动检查人员162人次,检查农贸市场77家次,检查禽类经营户255户次,发现并整改问题20个,开展行政约谈7次,发放《南浔区农贸市场禽类产品规范经营倡议书》84份。
“一证两标”(动物检疫合格证、检疫合格脚环标志、企业产品标识标志)对于确保上市交易的冷鲜禽是否新鲜、安全至关重要,缺少“一证两标”的冷鲜禽存在危害公众健康,极易引发大面积食源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隐患。检察机关以农贸市场家禽销售环节为切入口,督促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动物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强化索票索证管理,严防活禽交易、问题家禽产品流入市场,实现溯源管控,确保疫情防控大局和食品安全监管两手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要求,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20799-2016):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