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2021年民生领域 “铁拳”行动以来,西安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紧紧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服务十四运 奉献我的城”主题实践活动,采取部门联动、市区互动等方式,依法严查严办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陕西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1年3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车间加工卤肉时,使用的冷冻麻辣鸭锁骨和麻辣鸭脖等原材料超出保质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涉案产品未在市场进行销售,未造成不良后果,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陕西安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2021年3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其经营场所4S店内的宣传展板中,以”图片+文字“的形式宣传其销售的丰田雷凌汽车双擎技术混合度高,节油性好,与其他品牌三款车型进行对比,称其他三款车混合度低,节油性差,以此凸显其所销售的丰田雷凌汽车双擎技术的优势。其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对该企业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陕西义乌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一般工商业电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0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对陕西义乌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转供电价格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收取一般工商业电费时,未按照国家政策降低电价,致使终端用户多付价款共计560743.324元,违法所得合计560743.324元。
其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情形,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接受市场监督部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清退多收电价款,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6万元。
04 陕西金德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执法人员在该企业生产车间检查发现生产的”樱花“牌气排钉1107箱,2020年10月22日,经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两次对该批气排钉进行鉴定,该企业生产的气排钉的压扁厚度及宽度均不符合该企业标准要求,属于商标侵权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樱花“牌注册商标专用权F30气排钉1107箱(22140盒)、有”樱花“牌注册商标标记的包装箱30个包装盒600个;2、罚款830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