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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品种情况说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4  来源: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
核心提示: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品种目录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附件3和附件4中规定的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品种(包括附件3中序号3-15的13个兽药产品、附件4中的5个进口兽药产品)。第二类是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公告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其他兽药品种。截至到2021年5月底允许在商品饲料中兽药品种目录见附表。农业农村部公告批准的上述兽药品种的产品说明书均注明“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
  一、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品种目录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附件3和附件4中规定的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品种(包括附件3中序号3-15的13个兽药产品、附件4中的5个进口兽药产品)。第二类是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公告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其他兽药品种。截至到2021年5月底允许在商品饲料中兽药品种目录见附表。农业农村部公告批准的上述兽药品种的产品说明书均注明“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
 
  二、国内企业生产的附表中的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可以通过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http://124.126.15.169:8081/cx/)中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进行查询,国外企业出口到我国的相关兽药产品的注册信息可以通过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的“进口兽药注册数据”进行查询。
 
  三、国内企业生产的附表中的兽药产品均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例如246号公告附件4中美国辉宝有限公司以色列生产厂生产的规格为25%的尼卡巴嗪预混剂可以在商品饲料中使用,国内的兽药生产企业,如广东科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江西兴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福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所生产的规格为25%的尼卡巴嗪预混剂,同样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
 
  四、国外企业生产的附表中的兽药产品,需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方可在国内销售,方可在商品饲料中使用。
 
  附表

  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品种目录
 
  第一类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规定的兽药品种
 
  1.二硝托胺预混剂
 
  2.马度米星铵预混剂
 
  3.盐酸氯苯胍预混剂
 
  4.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
 
  5.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噁啉预混剂
 
  6.海南霉素钠预混剂
 
  7.氯羟吡啶预混剂
 
  8.地克珠利预混剂
 
  9.盐霉素钠预混剂
 
  10.盐霉素预混剂
 
  11.莫能菌素预混剂
 
  12.博落回散
 
  13.山花黄芩提取物散
 
  14.拉沙洛西钠预混剂
 
  15.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
 
  16.甲基盐霉素预混剂
 
  17.尼卡巴嗪预混剂
 
  第二类 农业农村部其他公告规定的兽药品种
 
  1.裸花紫珠末(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27号)
 
  2.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50号)
 
  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32号批准修订完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83号中的莫能菌素预混剂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规定莫能菌素预混剂用于防治鸡球虫病时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

      相关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3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3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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