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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抓问题整治!福州市场监管局部署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整治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5  来源:福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6月2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下发相关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100%立案查处,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强化食品生产风险管理,推动食品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福州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 2021 年“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纪办〔2021〕5 号)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市监食安〔2021〕102 号),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2021年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部署
 
  6月2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下发相关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100%立案查处,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Q何为“两超一非”?
 
  A是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问题。
 
  此工作方案整治重点为
 
  1 重点对象
 
  ⑴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及委托生产者。
 
  ⑵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查处或产品抽检监测发现存在“两超一非”问题的食品生产者。
 
  ⑶明示或暗示有“通便”“减肥”“纤体”“壮阳”“降糖”等疾病预防、治疗及功能声称的食品生产者。
 
  2 重点行为
 
  ⑴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如配制酒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西药和中药材,代用茶违规添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新的食品原料,固体饮料、压片糖果、蜜饯添加匹克硫酸钠、西布曲明,豆制品(豆皮、腐竹)、生湿面制品添加吊白块、硼砂,白酒、配制酒、其他酒中添加非食用酒精,辣椒制品、香辛料中添加罗丹明B、碱性嫩黄等。
 
  ⑵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如酒类超范围使用甜味剂,糕点、蜜饯、豆制品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食用植物油超范围使用乙基麦芽酚香精,豆制品、淀粉制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凝固剂、稳定剂、膨松剂,茶叶、干制水产品中超范围使用着色剂等。
 
  ⑶掺杂掺假、假冒伪劣。如: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添加其他价格低廉的植物油,用价格低廉的禽肉代替畜肉,蜂蜜中加入糖浆等。
 
  为有力遏制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严格落实处罚到人、强化问题治理,福州市场监管部门具体有哪些整治措施呢?
 
  01 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
 
  食品生产企业自查重点:
 
  ⑴生产许可保持。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生产的产品是否在许可的品种范围内。
 
  ⑵食品原料及添加剂使用。是否严格落实原料采购查验制度,食品原料是否来源明确、标识清楚,是否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票证不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专人专库(柜)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投料,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清晰、准确、齐全,是否违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质等。
 
  ⑶生产过程控制。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工艺流程要求设立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计量器具是否在有效的检定、校准周期内,是否无产品标准受托生产食品,受托生产是否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并做好记录。
 
  ⑷产品追溯管理。是否按规定建立和保存原料出入库、投配料、成品出入库、销售、检验等方面的记录台账,产品是否能追溯至原料供应商,原料及生产、销售信息是否及时上传“一品一码”追溯系统。
 
  ⑸标签标识。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配料标识是否存在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但却不标识的情形,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具有“通便”“减肥”“纤体”“壮阳”“降糖”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02 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
 
  ⑴ 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结合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全面梳理,掌握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使用、适用人群、包装或食用形式、委托生产、销售等情况。结合企业自查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原料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是否专人专库(柜)管理,原料出入库、投配料、成品销售等记录是否真实连贯可追溯,企业是否执行出厂检验规定,是否有定期的第三方全项目检验报告,标签标识是否虚假,是否非法销售和虚假宣传,企业生产、加工场所是否贮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名录中的物质等。对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核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⑵加强抽检监测。对生产或委托生产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及声称保健功能或“通便”“减肥”“纤体”“壮阳”“降糖”等类似宣传用语、有适宜人群或定量食用的食品,加大抽检监测力度。重点检验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西布曲明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03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异地监管部门的,及时通报当地监管部门,无缝衔接协同查处,确保案件一查到底、不留死角。违法情形严重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整治工作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起至9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整改(2021年5月20日-6月20日)
 
  第二阶段:排查整治(2021年6月21日-8月31日)
 
  第三阶段:总结提升(2021年9月1日-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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