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下午,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该案由金牛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张志伟审理。
案情简介
被告人韦某于2019年开始在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经营“金牛区某某串串香”餐饮店,被告人汪某某于2019年12月进入该店担任厨师,负责配置火锅底料。在该店铺经营期间,被告人韦某为节约成本,安排汪某某将顾客食用后锅底废弃油脂进行回收、熬制,并掺入到火锅底料中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现已查明该店经营期间所销售的含有回收废弃油脂的锅底金额在25,835元以上。
法院认为
被告人韦某、汪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锅底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回收废弃油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韦某、汪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韦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汪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韦某、汪某某的违法所得25835元,予以追缴没收。扣押在案的不锈钢盆两个,干料中桶一个,餐厨废油放置桶一个,汤匙一个,汤料桶三个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韦某、汪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将顾客食用后锅底废弃油脂进行回收、熬制会产生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到火锅底料后再次给食客食用会严重危害食客身体健康。法官提醒经营者要守法经营,用心经营,承担社会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注意甄别,发现违法行为积极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一条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国家对食品安全做出重要强调,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金牛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