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0年9月4日,消费者裴女士向鹰潭市余江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20年9月4日在余江某超市购买的风味绿豆馅饼吃出毛发杂物,食用后感觉身体不适,要求超市按《食品安全法》赔付1000元并退货款。工作人员接诉后,第一时间与投诉人、被投诉人、食品生产厂家取得联系,面对面了解情况,经过详细调查和耐心协调后达成协议,最终由该超市和食品生产厂家共同承担赔偿款1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评析】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被投诉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鹰潭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