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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16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指示精神,全面提升安徽省食品安全治理水平,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指示精神,全面提升安徽省食品安全治理水平,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6章30条,分别从食品检查员的资格条件、职责权利、使用管理、纪律要求等方面对全省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管理、使用作出规定。《办法》明确,检查员分为省、市、县(市、区)三个级别;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四个领域;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两个类别。《办法》指出,检查员队伍管理,实行分级、分领域建设,分类考试,分级管理,严格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办法》还对检查员的派遣程序、培训考核、人员聘期和廉政保密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食品安全检查专业性要求较高,据悉安徽省目前尚无系统完整的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整合现有分散在各级各部门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资源,组建一支食品检查员队伍,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举措;是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是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有效方式。为此,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精神,并紧密结合安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管理、使用,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权威性,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坚强的队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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