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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成凤根诉射阳县德陆米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22  来源:盐城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请求人成凤根是ZL201630180382.0“大米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请求人在上海粮油市场发现射阳县德陆米厂未经请求人许可,生产的大米所使用的包装袋,在外观上与请求人的“大米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极为相似,涉嫌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于2020年5月向射阳县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射阳县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受理,组成合议组并公开进行了口头审理。
  基本案情

  请求人成凤根是ZL201630180382.0“大米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请求人在上海粮油市场发现射阳县德陆米厂未经请求人许可,生产的大米所使用的包装袋,在外观上与请求人的“大米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极为相似,涉嫌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于2020年5月向射阳县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射阳县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受理,组成合议组并公开进行了口头审理。

  被请求人德陆米厂辩称:在产品的包装袋上字样、字体、图案、商标、颜色、大小比例多处不一致,认为其使用的大米包装袋与请求人的涉案专利没有近似之处,请求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涉案侵权产品包装袋图片)

  处理结果

  成凤根依法取得“大米包装袋”(专利号:ZL201630180382.0)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应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类别相同,均为大米包装袋。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射阳县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设计风格和主要设计特征上构成近似,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不足以将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区分,二者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的规定,2020年9月,射阳县知识产权局裁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

  本案中射阳县德陆米厂未经许可,使用了与权利人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的外观设计,侵犯了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法律责任。该案提示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通过积极创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竞争和发展优势,不得谋取不当竞争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专利权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对专利权的保护采取了司法裁判和行政裁决“双轨”并行的制度,由权利人自愿从中择一作为保护途径,这是针对我国国情的理性立法。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和程序简便的特点,是新时期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高效快速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该案的办理彰显了行政裁决的特点,凸显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执法队伍和执法职能优势。

  文图供稿: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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