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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四个最严”筑牢安全防线--莆田公布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7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 监督作用,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的10起典型案例,牢牢守住食品药品安全底线,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20年,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 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力城市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 监督作用,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的10起典型案例,牢牢守住食品药品安全底线,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案例一

  明虾牛蛙添禁药 违法销售获重罚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4日,根据莆田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科的《移送告知书》和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2份《检验报告》,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某百货有限公司某分店开 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5日经营的明虾(活)、牛 蛙,经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这两件货物总销售金额2316.30元,违法所得66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和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7万元。

  【典型意义】

  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下架,该案中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使用了国家禁止的兽药,没有尽到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重罚。

  案例二

  诊疗使用过期药 新药品法严处罚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举报,依法对荔城区某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依法在荔城区从事医疗诊治活动。2020年1月对一名患者进行治疗时,因部分工作人员未严格遵 守药品查对制度,造成该患者使用了1袋超过有效期的药品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过期药品属于劣药。有些药品一旦过期,不仅有效成分下降,甚至会产生有害物质。这是我市适用新《药品法》首个案件。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提醒,作为医疗机构,事前预防重于事后弥补,应当组织人员培训学习,并做好监督工作,做好药物的储存与保管,用药之前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安全。这不仅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对自 身的有效保护。

  案例三

  非法使用工业盐 移交公安没商量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城厢区华亭镇徐某某线面加工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生产线面的过程中非法添加工业盐,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食品及原料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购进产地山东莱州的日晒盐用于线面生产,2020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涉案的“日晒盐”抽样检测。经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检测并经莆田市盐务部门认定,当事人用于生产线面的原料“日晒盐”为工业盐,且山东莱州盐场不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生产工业盐。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其移送公安 部门查处。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小作坊在制售线面中添加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案件,对于打击在食品加工中非法使用工业盐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四

  使用劣质原材料 “有毒”餐具需谨慎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莆田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莆田市涵江某餐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密胺塑料餐具进行双随机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显示两种型号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0 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8月,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曾对当事人生产的销往上海的密胺餐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测不合格。2019年11月莆田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再次抽检,检验结果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截至案发时,3332个密胺塑料餐具已全部售出,货值总金额 6477元,违法所得65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同时依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原则。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5万元。

  【典型意义】

  密胺餐具,又称仿瓷餐具,因为结实 耐用广受消费者的欢迎。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密胺餐具经检测三聚氰胺、高锰酸钾等超标了,表明当事人在生产中使用劣质密胺树脂原料制作。市市场监管局建议消费者选购密胺餐具时,尽可能选购白色的产品,选用白色且内部无图案的密胺餐具,以进一步减少风险,保护 身体健康。

  案例五

  食品原料不合标 采购加工被立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荔城区某餐饮店的生湿面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发现该餐饮店采购的食品原料生湿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因经营需要,共购进10斤食品原料生湿面,除销售了4斤给抽检机构做检测,剩余6斤加工成卤面并全部销售完,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品生湿面货值25 元,违法所得92元,且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莆田市市场 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莆田卤面是深受莆田本地人民群众喜 爱的食品,而作为食材的安全性更为重要,餐饮服务者 对原材料的质量更要认真把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的项 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原料行为。

  案例六

  采购无资质药品 破坏秩序责令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治安大队移交的线索, 莆田市涵江区某药店有限公司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 企业购进药品。执法人员现场接收并扣押涉案药品。经查,2018年8月,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购进了拜复乐、脑心通胶囊、复方丹参滴丸、拜唐苹、稳心颗等药品。截至查获时,部分药品已销售完。这些药品货值共计1561.2元,违法所得1006.8元。当事人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000元。

  【典型意义】

  药品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专业性强,风险高,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管,严管流通秩序,对保证药品安全尤为重要,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其经营行为脱离监管,严重破坏药 品经营管理秩序,无法保证药品质量。由于案发时间为 2018年8月,该案件仍适用旧《药品法》进行处罚。

  案例七

  经营过期汉堡包 立案调查处罚款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6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对荔城区某炸鸡汉堡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使用过期汉堡面包加工的汉堡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截至被查处时,当事人共经营使用12个过期汉堡面包加工成汉堡销售,违法所得120元,其行为属于经营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过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所使用的汉堡面包在常温和冷藏条件下的保质期不同,当事人在冷藏设备不足的条件下,未能认真履行查验义务,导致使用原料时超过其常温保质期限,构成经营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的行为。

  案例八

  复检仍为不合格 立案罚没不留情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6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监督抽检,在湖北省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万达广场店抽检由当事人生产的海带丝,经检测为不合格食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复检,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2020年2月4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抽检检验报告和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复检的报告后,依法对海带丝生产企业莆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20日生产了50包规格为 每包120克的海带丝。截至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上述货值金额为850元,违法所得为545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案例九

  销售过期化妆品 停业整顿没得说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莆田市城厢区陈某某经营的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不合格化妆品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事人经营的化妆品“美白修复防晒精华乳”产品外包装未发现有标示批准文号信息,“男士清爽护唇膏 (冰凉型)”超过使用期限,“蓋斑膏”产品无法提供该产品的批准或者检验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 停业整顿1天,没收违法化妆品,并处罚款5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案情虽然简单,案值也小,但是意义却很大。化妆品是不同化学物质配制而成的日用化工产品,其本身作用的双重性容易成为现代生活中影响人们身体健康的“双刃剑”,因而有效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消费者健康是成为化妆品监管的当务之急。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日颁布实施,加大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也必将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行为。

  案例十

  器械过期仍使用 管理失当损健康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某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用于检测使用的乳酸脱氢酶试剂盒、葡萄糖试剂盒、尿素测定试剂盒、尿酸测定试剂盒均已超过保质期,截止查获时,上述过期医疗器械货值为 224.34 元,还未使用于医疗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

  医院是为病员开展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措施、护理技术、接诊服务、康复设备、救治运输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本案中当事人未尽到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应义务,存在管理失当,明显背离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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