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双12”、“315”、“618”,不知从何时起,这样几个普通的日子成为了大家的“购物狂欢节”,不仅是线下商家促销搞活动,各大电商平台的活动也是层出不穷,打折、优惠券满减、买一送二……
为了能便宜个一块八毛的,准备了几张A4纸,算购物车里的东西到底怎么买便宜,算来算去怎么比原价还贵?
先提价,后打折?罚!
2021年1月11日,金华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商商家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该商家对“电烤炉家用无烟烧烤韩式烤肉盘”开展促销活动,为增加活动销量,吸引客源,标示该商品“到手价469元,活动价699元,原价1299元”,但实际1299元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从未实际成交,当事人也未标明1299元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1299元的依据。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被责令整改,并处罚款5万元。
对于利用先提价后打折的手段,忽悠消费者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
为了维护食品价格秩序,稳定市场价格水平,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发出了一封提醒告诫书。
▲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
▲ 严格遵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疫情防控期间四川省发布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 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 在促销活动中,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等)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 对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不得趁节日期间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 医疗卫生机构(诊所)和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店)严禁对防疫物资囤积居奇,操作市场价格;
▲ 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价格秩序;
▲ 严禁哄抬价格等行为。
▲ 宾馆酒店、餐饮业、洗车场、停车场、家政服务、快递物流服务、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节日期间应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
▲ 价格如有变化的,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