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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辽宁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2  来源:辽宁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警示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现公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0年以来,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教育培训、新冠疫情防护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互联网及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依法依规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
 
  为进一步警示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现公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沈阳今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消毒液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京东网络交易平台开设名为“备能旗舰店”网店,销售“吉善淼”牌酸性氧化电位水消毒液商品,广告宣称“对冠状病毒杀灭有效!”、“我们是喷雾,不需要接触病毒,安全有效”等内容与商品实际性能、用途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3月,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16万元。
 
  沈阳罗门商贸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食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销售浓缩牡蛎片食品,其销售页面产品宣传视频中含有“帮助你儿女满堂,气死老王,一夜七次”等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8月,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
 
  沈阳德士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保证等内容农药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平台发布“坤宁王杀虫水乳剂”农药广告,广告含“安全有效杀灭各种虫害”等表述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等内容,且该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未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7月,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0.41万元。
 
  沈阳东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广产品,提高产品知名度,在其网站发布“沈阳东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有几十年生产板式给料机的经验,目前我公司生产的重型板式给料机是引进德国奥伦斯坦·科佩尔公司技术,并根据我国的实际制造工艺及实际工况进行设计和制造的,形成了完整的重型板式给料机选型系列”等内容广告。经查,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且不能提供引进德国奥伦斯坦·科佩尔公司技术的相关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7月,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罚款1.5万元。
 
  大连船舶康复医院发布未经审查、使用“最佳”用语及含有说明有效率内容医疗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使用“最佳的康复效果、最佳的康复技术”等用语,且含有说明有效率及未经审查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2020年3月,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3.4万元。
 
  钻技(大连)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申请的微信公众号“大连辣选商城”发布“露夫盯纳米锌抑菌喷剂”广告,广告中含“国家专利纳米锌复合抗菌技术”“国家专利灭菌黑科技—微纳锌”等内容,未标明专利号且未获得专利授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7月,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
 
  抚顺市博仕胃肠病医院未按规定核准内容发布医疗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抚顺广播电视台播放医疗广告,内容与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符,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7月,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
 
  丹东新公易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社区工作者转事业编考试”等培训内容招生广告。经核实,丹东地区当时没有转编考试招生计划,且当事人提供不出招生信息准确来源,并在线上线下均未开设社区转编的课程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6月,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万元。
 
  彰武县肤康堂洗化用品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入口玻璃门和牌匾下面LED显示屏上发布含有“根除灰指甲、根除狐臭”内容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6月,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
 
  辽宁金丹药业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公司简介中宣传“公司现有7个剂型86个品种,产品科技含量高,质量可靠,疗效确切。98%的产品有效期为5年。由公司独家研发并生产的茸血补脑液、筋骨丸、参鹿膏、全鹿大补丸已成为国家专利”,而实际有效期5年的百分比为94%,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国家专利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月,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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