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和陈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经营信都镇一小食店。自2020年一月中旬开始,林某从网上获取信息得知复方甘草片可以让汤料提鲜和味道香甜,并且得知复方甘草片含有类似罂粟壳的有毒物质,为了提高其经营的小食店的生意和米粉销售量,林某便在小食店的清汤和辣椒汤中加入复方甘草片,将该部分汤水和米粉一同销售给客人食用。2020年6月17日,贺州公安局八步分局联合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小食店进行查处,并将小食店的汤料提取抽样送检。经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抽样检验的汤料中检出吗啡、可待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供他人食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复方甘草片系处方药,其含有可待因和吗啡成分,长期食用易使人体产生依赖造成隐癖,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被告林某为获取经济利益,私自购买并在其经营的小食店的清汤和辣椒汤中加入复方甘草片销售给客人食用,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申请法院判令:1.被告林某在本市电视台或《贺州日报》上公开向食用过其用复方甘草片制作的食品的众多消费者赔礼道歉;2.被告林某向食用过其用复方甘草片制作的食品的众多消费者共同支付价款十倍共计20余万元的赔偿金。
案件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