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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下发通知 规范进口冷链食品及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25  来源:东南网 林侃
核心提示:福建下发通知 规范进口冷链食品及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间:2020-11-25 10:41:33 来源:东南网 林侃东南网11月2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林侃 ......

东南网11月2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林侃 储白珊) 23日,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及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进一步规范进口冷链食品及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样本的采集、运输、检测、保存等相关工作。


通知指出,要严格规范样本采集。样本采集人员应是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由委托人或其他第三人代行采集;采样时应穿戴防护服、防护口罩、鞋套和医用一次性手套,做好自身防护;样本采集应参照《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关于食品表面拭子样本或其他器具样本要求执行。


在样本运输环节,通知要求各检测机构要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样本运输准运证;采集的样品连同采样记录单应当在24小时内运送至当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样本冷藏存放于高危险生物样本转运箱中,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专车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样本,不得通过邮政、快递邮寄样本。


通知要求,要严格规范开展实验室检测。各地应选择有资质、检测流程规范、检测质量可靠的核酸检测机构,与其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各类检测机构须完善标准操作流程,落实标准操作规程,加强实验过程、设备和试剂等室内质控管理,最大限度避免假阳性和假阴性发生的概率;要制定实验结果报告制度,明确实验报告出具流程、时限、审核、签批等要求,出现阳性、弱阳性检测结果必须由检测机构负责人组织复核,对结果进行最终的确认,方能出具检测报告;出现特殊情况,如开展较大规模核酸检测,确需混检或混采进行检测,需经当地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并按相关规范执行。


通知还对样本保存和处置规范做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各地卫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组织对辖区检测机构进行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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