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曹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在庆阳市西峰区法院开庭审理,庆阳市检察院组织部分检察干警和市市场监管局食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人员20余人观摩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曹某某为使加工的面粉增白,将不明身份人员向其销售的白色粉末状的“小麦食品添加剂”约150克,添加至加工的小麦中,共计加工面粉30袋。同年3月19日,曹某某将30袋面粉出售至李某某粮油门市处,后李某某将该30袋面粉中的20袋出售,2袋被抽检,剩余8袋面粉被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2019年5月7日,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扣押面粉中检出过氧化苯甲酰。被告人曹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面粉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过氧化苯甲酰,对其应当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起诉书的指控,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进行了举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方面发表了意见。
庭审结束后,参加观摩的市场监管机构一线行政执法人员表示,参加这样的观摩活动很有意义、很有必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提升行政执法效果。参加观摩的检察干警表示,参加现场庭审观摩,对从严落实办案规定,助推提高办理食药品案件质量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