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公约:为人类可持续发展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工业化产品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也逐渐显现出来,尤其是一些存在于或堆积于动植物体内的、在自然环境中长期循环的对人类有害的化学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受到各国的严肃对待。
为了推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淘汰和消减、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其危害,国际社会于2001年5月23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结了专项环境公约,其全称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我国是首批签署公约的国家之一。
斯德哥尔摩公约最初所列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含12种:
分别是艾氏剂、氯丹、滴滴涕、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代苯、灭蚁灵、毒杀芬、六氯苯、多氯联苯、二恶英和呋喃;
2009年又有9种物质被列入了斯德哥尔摩公约之中,分别是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十氯酮、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林丹、五氯苯、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
2011年将硫丹及其相关异构体列入公约附件;2013年将六溴环十二烷列入其中;2015年公约增加了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多氯萘;2017年将十溴二苯醚和短链氯化石蜡增列入公约附件A,并将2015年列入的六氯丁二烯调整到公约附件C(无意生产类);2019年增列了全氟辛酸、其盐类及其相关化合物和三氯杀螨醇。根据相关的评估和审定流程,毒死蜱最快将于2021年第十次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上获得批准。
无可替代的"毒死蜱"
毒死蜱是一种高效、广谱、中毒、低残留的有机磷杀虫剂,其通过抑制乙酰胆碱酯酶的活性影响神经系统导致靶标生物死亡,是取代高毒有机磷杀虫剂的理想品种,目前能替代毒死蜱的产品非常少,因此被广泛应用于水稻、小麦、棉花、果树等多种作物。毒死蜱的药效非常理想,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多种杀灭作用,并且一次施药可防治多种害虫和螨类,尤其是对地下害虫的防治有显着作用。
2007年,曾经占据高毒农药80%的五个高毒有机磷品种(甲胺磷、乙基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铵)被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随后,毒死蜱作为高毒农药的理想替代品迅速在国内市场铺开,成为国内不可或缺的杀虫剂之一。市场上也有许多敢于叫板毒死蜱的杀虫剂,如氟虫氰、氯甲胺磷、丙溴磷等,但在具体的应用层面都难以与毒死蜱相抗衡。
危害同样不容小觑
相关研究调查显示,毒死蜱施用后仅有不到1%能够对靶标生物发挥有效作用,其余大部分将进入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农药的残留情况较为严峻。毒死蜱的扩散性较高,不仅可以聚集在土壤和水中,更多的是扩散到空气中长期残留,是空气中的污染源之一,空气的高扩散性也增加了人类接触毒物的概率。
首先,毒死蜱对人体的危害途径与灭虫类似,其可以抑制乙酰胆碱酯酶阻止其发生降解,使神经递质在神经突触积累,产生持久性的受体刺激和通路改变,还会累及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等。
其次,毒死蜱可以通过其他机制引起DNA损伤、基因突变、染色体畸变等遗传毒性,诱导细胞癌变,增加肺癌,白血病等癌症的发病风险。同时,对免疫系统、代谢系统等也会产生干扰作用,引起内分泌的失调,影响生育、发育及衰老进程。由于毒死蜱具有生物富集性和可持续性,使得其影响更为严重。
"一刀切"需慎重
2015年,美国环保署曾发布禁止毒死蜱在美国使用的建议,拟撤销所有毒死蜱的食物残留限量,但遭到了包括生产者和农产主的强烈反对,相关措施并没有得到实施。
201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农药管理局(DPR)发出倡议将毒死蜱列入"有毒空气污染物",并且美国旧金山第九巡回法庭下令美国环保署(EPA)在60天内在全美国境内清除所有的毒死蜱销售,禁售毒死蜱,但同样遭到了环保署的拒绝。由此可见,毒死蜱的禁售绝不是一刀切能够解决的。
目前来看,在出于可持续发展的考虑,毒死蜱退出市场只是时间的问题,但缓冲期十分重要,能够促使使用地区在生产、使用、进出口、替代品或者替代技术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避免潜在的农业损失。
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对污染物的控制也区分对待,分别是要消除的物质清单、受限制物质清单、符合减排规定的物质清单、受废物管理规定的物质清单,从当下的应用范围来看,毒死蜱可能会被放入受限制的清单之中,并根据调整情况延后纳入清除名单之中。虽然毒死蜱被列入了斯德哥尔摩公约还有一段时间,但及时推出有效的替代品是重中之重,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毒死蜱的有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