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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中院首例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公益诉讼案成功调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6  来源:天水中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0年10月13日,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经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与张某协商一致达成庭前调解协议,由张某支付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赔偿金12000元并在天水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0月13日,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经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与张某协商一致达成庭前调解协议,由张某支付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赔偿金12000元并在天水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9月,张某将其生产的豆芽批发至宝鸡市某粮油店,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粮油店抽检时,检测出黄豆芽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该局遂将相关调查资料及案件线索移送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天水市公安局。2020年2月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在生产的豆芽中添加国家禁用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特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豆芽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2000元并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是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类案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高效审理涉及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公益诉讼案件,在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让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有助于保障食品安全、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仔细研读案卷材料,查阅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对该案可能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认真细致讨论,理清了裁判思路。经核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资料及程序完备合法,庭前询问被告张某时其表示对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认可。合议庭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了庭前调解。因该案涉及公共利益,合议庭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影响各方面综合向张某阐述了其行为的不合法性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将情理与法理相结合进行释法说理,让张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最终自愿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签署了书面调解协议,待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调解协议公告后,向双方出具民事调解书。

  随着公益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公益诉讼法律规定,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通过司法审判及时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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