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某某、肖某、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播州区熊XX重庆老火锅店、汪某、雷某某、祝某、张某某、林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查明事实
2017年11月17日,汪某在遵义市播州区注册个体工商户播州区熊xx重庆老火锅店,同年12月1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播州区熊XX重庆老火锅店由汪某、祝某出资,后吸收王某某,肖某、李某某、张某某为隐名股东。
播州区熊xx重庆老火锅店开业后,由汪某传授,厨师廖某某、丁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等操作,将餐厨垃圾、废弃油脂采取过滤、脱水、高温熬制等方法加工食用油,再添加至火锅汤料中销售给顾客食用,直至2018年9月4日被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鉴定,在熊xx重庆老火锅店的牛油内检测出过氧化值0.9mmol、总砷0.011mg、铅0.0866mg、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1.12mg。
检测报告注明:过氧化值可以破坏细胞结构,导致胃癌、肝癌、动脉硬化、心肌梗塞、脱发、体重减轻等,对心血管病、肿瘤等有促进作用;砷是致癌物质,会引发皮肤、心血管、呼吸系统和神经系统癌变,人所熟知的毒药砒霜即砷化合物;铅是对人体危害极大的重金属,铅及其化合物进入人体后,对神经、造血、消化、肾脏、心血管和内分泌等多个系统造成危害,含量过高则引发铅中毒;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系有毒化学品,加热分解成刺激性烟雾,对水生物有极高毒性,对人体眼睛、皮肤有刺激作用,通过吸入、误食等进入人体内,造成毒害,有致畸作用。
一审判决
一、由被告播州区熊xx重庆老火锅店、汪某、祝某、王某某、张某某、林某、李某某、肖某赔偿人民币23789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入遵义市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二、由被告播州区熊xx重庆老火锅店、汪某、祝某、王某某、张某某、林某、李某某、肖某在遵义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内容由播州区人民法院审定。
二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肖某、王某某、李某某不服上诉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悉,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已被依法判处刑罚。被告人汪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祝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廖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丁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禁止被告人汪某、祝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廖某某、丁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