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对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回收体系建立等多方面作出要求,并说明鼓励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办法》要求,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履行方式可以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协商确定。还要求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办法》指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应当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充分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补贴、优惠措施等,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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