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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指南(天津关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1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微信号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第243号令-3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重要提示:

  海关总署第243号令-3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01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33)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02 备案申请材料

  (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进口肉类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3)企业组织机构图

  (4)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5)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6)食品安全员岗位任命书及岗位职责描述

  (7)上游境外供应商名单和下游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8)质量安全承诺书
  03 备案流程

  申请

  路径1: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 > 标准版应用 > 企业资质 > 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备案申请、变更注销等申请。
  路 径2: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企业管理和稽查 > 更多 >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 > 行政相对人管理平台 >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备案申请、变更、注销等申请。
  受理、审核

  主管地海关在海关端进行受理岗受理、审核岗审核,如申请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如资料符合相关规定的,主管地海关将企业申请信息流转至审批审核中心(天津河西海关)。

  批准

  审批审核中心(天津河西海关)对流转到批准岗的信息进行批准岗作业,如批准准予备案,则批准办结,如不予批准,则退回主管地海关受理岗。

  信息公示

  对于批准准予备案的企业信息,在准予备案后,系统自动将企业信息同步至海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企业可以登陆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

  04 其它事项

  友情提示:申请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还应在“进口食 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

  咨询电话: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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