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食品标识标签的标注上参考的规范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以及《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针对不同的产品有着不同的规定,这也直接导致市场上标签标注的混乱,更有甚者借助标识进行"擦边球"式虚假宣传,不仅给市场监管带来困难,更给消费者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多次出现的"大头娃娃"事件就是现实的真实写照。因此,从生产源头进行标识的规范,说到底是为了切实保证消费者的利益,是"以人为本"理念在食品消费领域的切实体现。同时,对标识的统一规范还有利于生产企业规避潜在的非食品安全风险,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特殊食品监管持续加力
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等附加于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是消费者对产品进行鉴别、选择的主要依据,标识的准确和规范情况直接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特殊食品是食品中的"另类",对于普通食品的选择可能会基于传统的饮食习惯或口口相传进行简单的区分,而特殊食品因为原辅料的复杂性,往往给消费者造成选择困难的局面,此时消费者也最易"入坑"。
在特殊食品分类中,保健食品存在的时间最为久远,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更深,几乎每年都有国家级、省级的保健食品专项清理行动,以其遏制保健食品的乱象。
近日,四川、江苏、河北、上海等多地相继开展了保健食品的专项整治活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材料等标识类也在重点整治范围内。
婴配食品、特医食品等因为涉及的人群更为特殊,相关的要求也更为严格,除了要规范标识外,营养素等特征元素也必须要标注清晰、明确。
新版的标识征求意见将特殊食品标识作为单独一章进行罗列,既体现了与常规食品的差异,也更加体现了标识的系统性,对于监管和消费层面大有裨益。
生产与销售的衔接程度更高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标识存在的重要意义之一,其能直观反映产品的可食用性,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意见指出,"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着标注,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装面上;采用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文字应当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同时,对短保的食品标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食品保质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这对于短保企业来说可谓全新的挑战,以小时计将更强调生产、物流、销售之间的衔接程度。
另外,食用农产品的标识也进入统一规范。意见指出,应当在产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或者来源地、供货者名称等信息。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且鼓励在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标明产品的收获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更加凸显,食用农产品的选购也将更加简便。
进口食品迎来变革
进口食品的标签标识问题,一直都是争议的聚集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新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是对进口食品标识问题的进一步明确,意见指出,进口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外文标识上再次加贴中文标识,同时要标注原产地以及境内进口商或代理商的详细信息,这一要求延续了《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对进口食品标识的规定将更有利于监管的实施及食品安全的保障,不过严苛的标识规定将会对小众、小企业、小规模的产品产生影响,不过满足出口国的要求是出口企业的必要门槛,长期来看并不会产生实际影响,短期内可能会转向更易操作的跨境电商渠道。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相比,修订后的意见更加着眼于细微之处,使标准更全面,也更易于量化,比如取消标识反光度、标识面积区分,用差异明显、文字高度等易于量化的标准取代。并且减少了不必要的宣传标识,比如"不添加"、"零添加"、"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特供"、"特制"等词汇都在禁用行列,重点突出标识的必要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也不是对现有规范的简单相加,而是结合实际的监管情况进行的系统梳理,其对生产、销售主体的影响也更加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