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政府网了解到,《济南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发布,记者获悉,本市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拟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经营行为,在禁止活禽交易区域内从事活禽交易的,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所称活禽,是指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家禽。活禽交易场所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的活禽交易区域以及活禽交易店铺。
《办法》要求,本市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经营行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活禽交易场所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活禽经营管理档案,及时制止市场内违法活禽交易行为。进入活禽交易场所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疫病疫情的预警,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活禽交易场所实行临时性休市。休市期间,不得进行活禽交易。
《办法》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活禽交易区域内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活禽交易场所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动物防疫、屠宰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个人自宰自食的禽类,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