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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判“小儿”固体饮料厂家十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核心提示:宁夏银川一消费者给宝宝买了固体饮料,标签标注“小儿”字样,却没有婴幼儿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他把厂家告上了法院,索赔“退一赔十”。
  宁夏银川一消费者给宝宝买了固体饮料,标签标注“小儿”字样,却没有婴幼儿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他把厂家告上了法院,索赔“退一赔十”。
 
  消费者发现

  所购“小儿”固体饮料

  并非婴幼儿特殊膳食食品
 
  5月13日,《中国消费者报》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了一例消费者被误导购买“小儿”固体饮料后成功起诉维权的案例。
 
  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这份终审判决书还原了消费者的维权过程。
 
  2017年8月,宁夏银川消费者刘某通过电商平台网购了28盒中山市美太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美太保健”)生产的衍生小儿七星茶固体饮料。
 
  商品交易快照显示,涉案商品详情介绍为“适用年龄: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适合对象0-6个月,每天一次,1/3包;6个月-1岁,每天二次,1/2包;一岁以上,每天2-3次,1包”和涉案产品上婴幼儿卡通人物形象,该产品外包装标签说明“不能代替保健食品、药品”,“可与奶粉、米粉、粥、果泥、菜泥、面条等其他日常食品搭配食用”,涉案产品是包括婴幼儿人群的饮料食品,其配料表最前排序是“葡萄糖”,其他配料为“薏苡仁3.8%、麦芽3.1%、楂3.0%、鸡肉金2.5%”,涉案产品是以葡萄糖为主料,配以其他辅料的婴幼儿辅助食品。
 
  刘某诉称,他开了一盒给2岁半的孩子食用,引起严重腹泻,剩下的就没有在食用。
 
  刘某查询了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发现这款衍生小儿七星茶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生产许可,并不是婴幼儿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美太保健将普通食品宣称为婴幼儿食品,对其构成欺诈。刘某随后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美太保健告上法院,索赔“退一赔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标签上所标注的“小儿”字样

  以及推荐食用方法

  足以让消费者相信该产品的

  适宜人群包括婴幼儿

  婴幼儿配方食品

  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支持消费者“退一赔十”主张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生产的涉案食品标签上所标注的“小儿”字样以及推荐食用方法,足以让消费者相信该产品的适宜人群包括婴幼儿,即该食品是符合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鼓励婴幼儿食用该食品。但从涉案食品所执行的标准来看,并非婴幼儿配方食品。被告作为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其所生产食品适宜人群的安全生产标准,被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按照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刘某的“退一赔十”主张,判令被告退货退款,并支持原告十倍购物款18200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美太保健”提供的证据

  无法证明涉案食品符合

  特殊膳食食品相关标准规定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美太保健”不服判决,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美太保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经查,上诉人生产的涉案食品标签上所标注的“小儿”字样以及推荐食用方法,足以让消费者相信该产品的适宜人群包括婴幼儿,鼓励婴幼儿食用该食品。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我国对于5岁以内的儿童食用的辅助食品即婴幼儿辅助食品执行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美太保健”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食品符合特殊膳食食品相关标准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019年11月2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乳业专家王丁棉呼吁

  加强相关消费教育和引导
 
  5月13日,乳业专家王丁棉分析指出,生产固体饮料的门槛相对较低,技术含量及研发生产成本也低,但利润可观,不少厂商瞄准了这一“商机”,打着“特殊”食品的旗号高价销售固体饮料产品。而消费者对固体饮料和“特殊”食品的相关知识了解不多,很容易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误购。希望有关方面针对消费者进一步加强有关消费引导和教育,凝聚各方合力,消除不法固体饮料厂商坑害消费者的土壤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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