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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开征集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修改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核心提示:为有效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工作,5月12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省市场监管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 为有效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工作,5月12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省市场监管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福建省市场监管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约谈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指市场监管部门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法约见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特定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约谈办法》规定了可实施约谈的几种情形:未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未能持续保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必备条件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且未及时自查、整改、报告;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中被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未按时采取排查与整改措施;被多次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查证属实;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具有其他食品安全需要约谈的事项。

  《约谈办法》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职责机构根据掌握的安全风险隐患,报请局领导批准后,组成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小组,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安全责任约谈。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小组应当由2人以上组成,并安排专人负责记录。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小组组成人员由实施机关根据需要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责任约谈,可以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具体由组织单位根据被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实际情况确定。约谈地点一般安排在约谈组织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安排在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单位。约谈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员、新闻媒体和消费者代表参加。

  《约谈办法》要求,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参加,确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的,应当及时报告具体原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以书面委托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委托书应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约谈办法》规定了约谈内容。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通报被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释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政策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告知安全风险与责任;听取被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出现问题或隐患的情况介绍、原因分析和解决方案;根据实际提出督促被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的目标、措施和时限等要求;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约谈办法》还规定,被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的,约谈组织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被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约谈组织单位根据约谈情况,可以向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行政指导书》,并抄送其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被约谈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在限期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组织单位和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另外,除涉及保密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的以外,约谈相关内容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约谈办法》指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不代替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的其他相关处理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积极配合责任约谈工作,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方面依法裁量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惩戒。拒不配合、消极怠慢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对查证其具有违法情形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相关报道:关于征求《福建省市场监管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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