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切,对食品安全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加大办案力度,连续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两起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4月29日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假酱油”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检察机关审查,2016年1月以来,被告吕某强、龚某芳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获取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在其租住的本市槐荫区美里村居民房内,使用工业盐、味精、焦糖色、山梨酸钾等原料进行勾兑或者购买散装酱油进行灌装生产印有“欣和味达美味极鲜”字样的酱油,自行包装后通过物流渠道对外销售。
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吕某强、龚某芳将该酱油销售给杜某荣、韩某苓和魏某练。杜某荣、韩某苓和魏某练又将该酱油在不同地点以不同方式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经鉴定,吕某强、龚某芳生产、销售的酱油不符合酱油标准,产品不合格。被告五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犯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2020年5月7日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有毒有害的减肥胶囊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检察机关审查,马某峰明知网上销售的散装减肥胶囊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仍予以购买,并进行包装通过微信对外销售。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马某峰将该有毒有害减肥胶囊销售给济南买家于某。于某从马某峰处购进该减肥胶囊后,通过其经营的两家淘宝店铺多次进行销售。马某峰、于某违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管理法规,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以上两件案件庭审已经结束,待法院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