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保证贵州省食盐供应和科学补碘,2020年3月1日,酝酿已久、备受关注的《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出台了。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贵州省委、省政府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是确保贵州省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的制度保障,更是关系人民群众民生福祉的大事。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突出了九大重点
一是明确了系列食盐管理制度。此次修订的《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储备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六章共三十四条内容,基本涵盖食盐管理的各个环节。
二是完善了食盐监管体制。食盐安全是首要问题,《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四条在明确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物资储备部门等部门食盐管理工作职责的同时,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跨区域行政执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是完善了食盐专营制度。《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再次明确规定食盐实行专营管理。食盐的特殊性和碘盐供应的社会公益性是坚持食盐专营的充分理由,坚持食盐专营就是为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完善食盐专营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三是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四是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四是建立了食盐采购销售记录制度。《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是完善了食盐追溯体系。《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追溯体系,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将有效提升贵州省食盐安全监管水平。
六是规范了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规定因疾病等情况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选择未加碘食盐,在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前提下,严格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
七是设立了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制度。本轮改革明确,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设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且最低库存不低于平均1个月销量。
八是明确了食盐监管辅助巡查和举报制度。《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盐监管辅助巡查制度,同时,鼓励公众对涉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九是促进了市场竞争,激发企业活力。《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取消了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本行政区划内销售的规定,使过去大量视为“私盐”的跨界销售合法,减少不必要的稽查,打破贸易壁垒。取消食盐国家指令性计划,由企业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做到以销定产。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打通流通环节,做到货畅其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的食盐市场。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呈现了四个亮点
一是牢守底线,突出食盐质量安全。《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把食盐质量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将被“零容忍”。在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方面,对影响食盐质量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数额,明确了违法经营企业退出机制和行业禁入等措施。
二是夯实基础,着力强化民生保障。《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规定了未加碘食盐的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未加碘食盐作出专门提示;在保持价格稳定方面,增加了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当食盐价格发生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的规定。在保障供应方面,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
三是科学补碘,加强预防和检测。《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明确了贵州省执行的食盐碘含量国家标准、食盐碘含量检测和碘缺乏地区的划定、预防和检测工作。规定了各地政府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食盐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者开展食盐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盐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四是加强信用建设,明确企业高管责任。《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规定了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信用建设,将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国家盐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贵州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反相关规定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
一是《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无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处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是《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超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定的区域销售食盐的处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将工业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进行销售的处罚。
三是《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条规定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食盐零售经营者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三是《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违反加碘食盐碘含量规定的处罚。
四是《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食盐零售经营者销售的加碘食盐碘含量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出售,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
五是《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了经营者销售的加碘食盐包装标注的碘含量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六是《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处罚、未加碘食盐的零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对消费未加碘食盐作出专门提示的处罚。
七是《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使用工业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其他非食用盐制作食品的处罚。
八是《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盐制作食品的企业等单位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