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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视点】禁食野味,我们应该怎么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1  来源:工人日报
核心提示:时隔17年、继SARS之后,“禁食野生动物”再次引发舆论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野生动物尤其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而非公共安全卫生、防疫,所以禁食本身并非其关注重点。专家建议,应该从公共卫生安全、防疫的高度考虑禁食野生动物问题。
   时隔17年、继SARS之后,“禁食野生动物”再次引发关注

  【民生视点】禁食野味,我们应该怎么做?

  阅读提示

  时隔17年、继SARS之后,“禁食野生动物”再次引发舆论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野生动物尤其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而非公共安全卫生、防疫,所以禁食本身并非其关注重点。专家建议,应该从公共卫生安全、防疫的高度考虑禁食野生动物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食用等行为引发舆论关注。前不久,有19名来自全国高校、科研院所的院士、学者联名签字倡议,杜绝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食用,从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健康风险……这是时隔17年、继SARS之后,“禁食野生动物”再次掀起舆论声浪。

  野生动物的禁食范围如何确定、是否有必要全面叫停野味产业,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焦点话题。

  禁食范围引热议

  目前,对于禁食野生动物,我国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中有明确规定。不过,纳入禁食范围的仅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蝙蝠、鼠类、鸦类等大多数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包括一些传播疫病高风险物种,并未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对其猎捕、人工饲养、利用的行为,难以依据这一法规进行管控,它们由此成为传播、扩散疫病的一大隐患。

  据悉,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已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

  北京师范大学生态学教授、中国生态学会动物生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立指出,目前市场上所见的野味物种并不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名录里,而且很多商家也持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使得执法非常困难。“任何商业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都会增加人跟动物的密切接触,都会增加公共健康风险,这种代价绝不是一个野生动物产业可以承担的。这也显示出本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时隔5年后重新部署启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的市场监管困难,主要是因为野生动物界定困难,合法途径、人工驯养等概念都很模糊,把一些概念搞清楚有助于解决监管问题。”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启臻认为,要隔断围绕野生动物产生的猎捕、驯养、贩卖的产业链,就必须从消费端入手,从法律上彻底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应厘清野生动物和人工养殖可食用动物之间的区别。只要有成熟的繁殖技术、明确的种源来源、固定的养殖场所、严格的检疫标准、规范的经营程序,都可纳入家禽家畜范畴食用,而非野生动物。”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则表示,这个问题还涉及立法目的与视角的转换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野生动物尤其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而非公共安全卫生、防疫,所以禁食本身并非其关注重点。但从公共卫生安全、防疫的角度出发,野生动物的食用以及其他一切利用方式,只要不利于公共卫生安全、防疫的就应予以规制。“应该从公共卫生安全、防疫的高度,从全体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保护的高度,考虑禁食野生动物问题。”

  绕不开人工繁育产业

  近年来,对于野生动物是部分禁食还是全面禁食,社会上一直无法达成共识。同时,如何看待和对待人工圈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也是一个焦点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国以供应食品、毛皮、药用原料、科学试验材料等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约有100种,养殖企业及养殖户达50万家(户),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年产值约500亿元。可以说,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背后有着巨大的利益链条。因此,全面禁食绕不开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相关从业人员、企业的去留问题,也意味着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失。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动物学博士孙全辉建议,对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实行全面禁贸,因为从疫病防控的角度看,野生和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都可以传播病毒,都会带来公共卫生风险。“如今,我们完全不需要通过食用野生动物来满足对蛋白质的需求,食用野生动物弊远大于利,应该彻底放弃。”

  “扩大野生动物禁食的范围,应该是毫无疑问的。最为安全的做法是全面禁止野生动物的交易。”金可可表示,“但从立法的层面,还要考虑是否会涉及某些特定群体的生存利益与食品供应安全问题,比如水生野生动物就涉及到渔民的生存利益与国家食品供应安全问题,通常应排除到管制范围之外。至少要采取一种部分禁食的制度,采取负面清单或正面清单模式,以避免损害其他公民的生存利益。”

  对此,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则建议,一方面,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严格禁止商业利用为目的的驯养繁殖活动,仅允许以科研、保护为目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并且尽早建立商业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业及经营主体的退出机制。同时,将以科研、保护为目的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纳入行政许可,加强事后监管。另一方面,法律必须对加工和食用野生动物的机构或个人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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