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天津2月14日电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14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作为省级人大首部专项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地方性法规,该《决定》的颁布实施为天津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公共卫生风险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决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
“力求做到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最大化,回应社会关切和民众期待。”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对地方立法的授权,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决定》基于地方立法权限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作了最宽的规定。
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猎捕、交易、运输等诸多环节,为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为了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违法行为,《决定》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天津市实际,规定了最严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还专门规定违反《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