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稽罚〔2020〕6号,天津市武清区知味浩烧鸡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作出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武清区知味浩烧鸡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天津市武清区知味浩烧鸡店 | 120222600124470 | 0 | 李浩 | 津武市监稽罚〔2020〕6号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自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