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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违法行为受害者明确为非举报有功人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23  来源:新法制报
核心提示:2019年1月2日,本报以《“举报假农药”未获奖励引纠纷》为题,报道了广西一市民“举报”一起农业违法行为未获奖励,还被江西农业执法部门认定为是“投诉”而不是“举报”,最终引起纷争一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农业违法行为受害者明确为非举报有功人员

  本报报道引发关注 省农业农村厅修改“举报农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新版奖励办法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并实施

  2019年1月2日,本报以《“举报假农药”未获奖励引纠纷》为题,报道了广西一市民“举报”一起农业违法行为未获奖励,还被江西农业执法部门认定为是“投诉”而不是“举报”,最终引起纷争一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近日,新法制报记者获悉,最新的《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对于受害者举报是否算举报有功人员,《办法》对此有了明确的说法。

  与此同时,在刚结束的江西两会上,省人大代表方燕红提交了《关于重拳出击我省农村假伪劣商品,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鼓励大家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举报假农药 未获奖励引纠纷

  日前,《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出台,对认定为举报者的奖励标准大幅提高,凡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最高奖励举报者10万元,最低200元。这次修改距离原条例《江西省农业厅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出台不到两年。

  修改因何而起?不得不提到原条例出台后的一起诉讼案。

  2018年1月15日,《江西省农业厅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出台。不久后,广西一市民夏某向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举报”南昌某公司农业销售行为涉嫌违法。

  2018年7月25日,南昌市西湖区农村工作办公室依法对被举报公司出售标签不合格农药一案作出处罚。

  因夏某自身是受害者以及未配合取证等原因,夏某被相关部门告知不符合举报有奖的规定,不能获得奖励,夏某对此不认可。同年11月26日,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作出答复:因反映的情况属于投诉事项,依据《江西省农业厅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不属于举报有功人员,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对此,夏某依旧不认可,双方对于究竟是“投诉”还是“举报”一事产生争议,最后走上了法律程序。当地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但原告夏某于2018年12月17日又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新版奖励办法实施 明确农业违法行为受害者为非举报有功者

  2019年1月2日,本报以《“举报假农药”未获奖励引纠纷》为题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文章聚焦“受害人算不算举报有功人员”。该报道引起了外界广泛关注,其中有不少农民。有农户向记者坦言,他们文化不高,辨识能力不强,容易碰到假冒伪劣农产品,举报条例无疑是给他们撑腰,但作为受害者,举报投诉后可以避免其他人上当受骗,理应算是有功人员,应该给予奖励。

  专家认为,举报和投诉的区别关键在于申请人的意思表示,相关部门答复“属于投诉”显得措辞不够严谨。由于申请人没有积极协助农业执法部门查处他所认为的假农药(如提供证据),农业执法部门无从认定该企业是否销售了假农药。尽管发现该企业销售农药的标签存在印刷错误的瑕疵并以此为由进行了处罚,从这点看,申请人也不算是“举报有功人员”。

  近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向新法制报记者证实,《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并实施。

  据该处信息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办法》出台的最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此外,还与本报报道中所呈现的“举报假农药”未获奖励引发纠纷有关。

  记者还注意到,针对前述纠纷,《办法》中明确将“自身属于农业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列为非举报有功人员。

  据介绍,《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方式向省农业农村厅举报,并符合《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承担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和自身属于农业违法行为的受害者。

  向职业打假人说不 对“动机不良”的举报不予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据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首次明确“对产品质量合格而产品标签、说明书不规范,且未对公众造成误导的举报”不予奖励,这是《办法》中的一大亮点。

  事实上,根据本报此前报道,被举报的公司网销“假农药”一案,作出处罚的原因系印刷企业印刷错误。

  为何修改这一条例?上述负责人解释说,我省受理的网购农药、化肥等农资维权案件中,因有些商家的“问题农资”经检测确认系质量合格产品,但标签、说明书等不规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文的规定,不少职业打假人趁机“找碴”,有意购买大量“问题农资”,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的经济赔偿和举报奖励,违背打假的初衷。因此,《办法》针对质量合格的产品面临“动机不良”的举报,执法部门受理后,依法处理商家,但对举报人不予奖励。

  据了解,《办法》对不予奖励的举报还包括:对产品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对违法行为已处于有关部门初步核查或立案查处中的举报以及不实举报、匿名举报等。《办法》特别强调,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上述负责人说。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对非法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农业投入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以及非法生猪屠宰、非法捕捞等6类违法行为的举报,均可获奖励。

  省人大代表建议: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助力乡村振兴

  近年来,涉农违法行为屡禁不绝。据了解,为鼓励大家举报,打击农业领域的违法行为,在今年江西两会上,省人大代表方燕红提交了《关于重拳出击我省农村假伪劣商品,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该建议称,假伪劣产品主要集中在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方面,集贸市场、村镇小卖部、农村校园周边以及城乡接合部附近随处可见假伪劣商品堂而皇之公开销售。

  “谁来监管?秀美乡村不应成为假伪劣商品泛滥的温床!”方燕红认为,应当宣传发动营造整治氛围,提高消费者的辨识水平、维权意识。对重点区域张贴12315等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市民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鼓励他们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同时,监管机构应当主动监管批发市场,管理市场商品的进货渠道,从源头上避免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对于农村假冒伪劣商品,必须常态化进行打击监管。

  此外,方燕红认为重拳打击我省农村假伪劣商品,亟待综合整治,从生产的源头、流通环节的经销、销售的终端三方发力,斩断其非法牟利的利益链条。

  江西农业大学法学副教授高鹏认为,农民是较大的消费群体,体量大并且呈现散、小、弱的特点,于是假伪劣商品瞄上了农民,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办法》的出台,旨在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农业违法,严厉打击侵犯农业生产秩序及破坏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资源和环境等违法行为,其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高鹏称,在国家将乡村振兴战略提上议事日程的背景下,重拳打击农村假伪劣商品,可以有效促进农村工作的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而通过相关规定,厘清举报有功者的认定和具体奖励对象,加大奖励力度,有利于避免纠纷的产生,更好地激励大家举报农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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