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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织纹螺全国登报道歉又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浙江检察网
核心提示:“今天,我们调解公益诉讼代表人与当事人贺某因消费者权益损害纠纷,提起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调解案……”1月7日,在舟山市普陀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里,在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对一起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诉前调解,这在该市范围内还属首例。
  售卖织纹螺 全国登报道歉又赔偿

  —— 普陀区检察院探索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新方式

  浙江检察网舟山讯 “今天,我们调解公益诉讼代表人与当事人贺某因消费者权益损害纠纷,提起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调解案……”1月7日,在舟山市普陀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里,在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对一起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诉前调解,这在该市范围内还属首例。

  经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查明,贺某在六横镇长期经营一家餐饮店,2018年7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在贺某的店里现场查获了未加工及销售的海丝螺共计6.45千克。根据贺某交代,他从当年5月开始加工、售卖海丝螺,为招揽顾客,在明知海丝螺是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以250克一份,每份6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利420元。经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监测与检测中心鉴定,查明贺某销售的海丝螺即织纹螺,含有河鲀毒素,食用后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属于明确要求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的有毒生物。 贺某向不特定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存在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舟山市检察院交办后,普陀区检察院考虑到案情相对简单,涉案价值低,且当事人贺某也主动提出了调解请求,决定采用诉前赔偿的形式进行调解。 为了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普陀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由第三方进行调解,由舟山市一级调解员芦锡明主持,并邀请了2位资深人民监督员和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全程监督。

  “普陀区检察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主张贺某支付价款十倍约42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性报刊媒体上公开道歉。”普陀区检察院党组成员胡胜担任公益诉讼委托代表人提出了两项调解诉求。当事人贺某对于案件事实没有异议,认可公益诉讼委托代表人提出的诉求,表示愿意赔偿。

  经过现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员芦锡明认为:“检察公益诉讼代表人提出的两项诉求也是合情合法合理的,当事人贺某将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额价值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4200元。”现场,人民监督员和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代表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4200元的赔偿金赔给谁?由于贺某损害的是公共利益,经过多方讨论后决定,将这笔4200元的赔偿款一次性汇入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账户。“本案的赔偿金将用于消费者在食药品领域的权益保护的公益支出,所有的款项将在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下专款专用”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道。

  “这起食品安全领域的案件能顺利达成协议,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也是诉源治理工作的一种新尝试。”胡胜表示,下一步,将这一做法运用到其他食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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