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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二审再败诉“露露”商标权旁落或影响全国化布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7  来源:中国网
核心提示:1月5日晚间,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公告披露了一项重大诉讼进展: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承德露露的上诉请求,判决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及第三人霖霖集团、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2001年12月27日签订的《备忘录》及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补充备忘录》有效,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上述两份文件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停止阻碍和干扰汕头露露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中国网财经1月7日讯 1月5日晚间,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SZ:000848,以下简称“承德露露”)公告披露了一项重大诉讼进展: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承德露露的上诉请求,判决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及第三人霖霖集团、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2001年12月27日签订的《备忘录》及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补充备忘录》有效,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上述两份文件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停止阻碍和干扰汕头露露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据悉,这一判决为终审判决,标志着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长达8年的商标权之争,再次迎来了阶段性的结果。

  对此结果,承德露露在公告中表示,“本次诉讼为终审判决,对公司2019年度的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对公司未来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和公司整体战略将会产生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而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则表示,在这一旷日持久的商标权纠纷中,承德露露最新一起诉讼出现了终审败诉,将对其全国化布局、运营及拓展产生诸多阻碍。

  “露露”商标权纷争由来

  事实上,上述对簿公堂的两家露露曾是“一家人”:曾经作为“大家长”的露露集团是河北承德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在北方市场拥有优势地位,1996年,为拓展南方市场,该集团与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下称“香港飞达”)合资成立汕头露露;次年,露露集团改制,将优质资产重组后上市,上市主体即为承德露露,而汕头露露当时是上市公司承德露露的子公司。

  承德露露上市后不久,汕头露露即发生巨额亏损,为保上市公司业绩,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汕头露露剥离出上市公司体系。为保证汕头露露退出上市公司体系后仍能生存,同时又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承德露露将其利乐包杏仁露加工业务独家交给了汕头露露。

  按照汕头露露的说法,2001年12月27日及2002年3月28日,相关的四方,即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公司先后签署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就汕头露露对“露露”相关的商标、专利和字号的使用、产品和销售市场划分以及使用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规定,汕头露露继续有偿使用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都有效。

  而承德露露在2018年8月10日“关于与汕头露露的诉讼”的公告中,也确认了上述《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的存在。

  然而,承德露露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该备忘录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极其不平等,承德露露“无法履行、不可能履行、也从未履行”;承德露露没有授权汕头露露无偿、长期使用“露露”商标等无形资产,《备忘录》在签署中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承德露露方面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上述《备忘录》属于关联交易的重要合同事项,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还要专门发表意见。但实际上,上述《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签署并未履行上述审批程序,也未向全体股东公告,因此不具合法性。

  你来我往的诉讼“混战”

  依据上述理由,承德露露曾于2011年向承德市双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当时签署的两份《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效,而承德市双桥法院一审判决、承德市中院二审终审判决,均支持了承德露露的请求,判定上述两份《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效。

  然而六年后,2017年9月,承德露露再次披露公告称,公司又发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正在销售汕头露露生产的杏仁露产品,该产品使用了承德露露的多项专利,公司并已将上述两家商业主体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获得法院受理。而在上述诉讼未判决之前,沃尔玛将东北、华北、西北和中原地区的全部61家沃尔玛连锁超市里汕头露露的产品下架。

  此后2018年2月8日,承德露露再次就汕头露露及北京荣诚文华超市“侵害承德露露商标权”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了高达900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2018年7月5日,承德露露对外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由于在案件受理期间,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承德露露的起诉。对此承德露露表示,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将维权进行到底。

  出人意料的是,还没等承德露露的“维权进行到底”,2018年7月23日,汕头露露快速的祭出了一记“反杀”,以承德露露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2001年、2002年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应承担合同义务为由,反将承德露露告上法庭。

  一向坐在原告席的承德露露,这次坐到了被告席,双方形成了互相起诉的混乱格局。

  这一案件于2019年6月3日由汕头市金平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以及第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有效,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上述两份文件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停止阻碍和干扰汕头露露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对于这一判决,承德露露表示不服,随即向汕头市中院提起上诉,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承德露露二审终审败诉,汕头露露的诉讼请求得到了终审法院的支持。

  历经“八年抗战” “露露”商标权仍悬而未决

  从承德露露2011年在承德首次起诉汕头露露取胜,到2018年承德露露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汕头露露受挫,再到2019年承德露露被汕头露露在汕头反诉败诉,长达八年的诉争,“露露”商标权终极归属仍悬而未决。

  对于上述判决对公司的影响,承德露露表示,《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将公司核心知识产权、大半市场份额永久授予汕头露露,将汕头露露永久绑定寄生于公司,严重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承德露露同时表示,为维护公司核心知识产权,公司还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坚决采取一切法律措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南北“双露”商标权之争的后续发展,中国网财经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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