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公司于2020年1月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对公司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审理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
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二、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小白品牌于2011年12月创立并申请注册商标,自2013年开始历经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于2017年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获胜;2018年二审失利,随即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