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月6日电 历经七年,江小白公司与江津酒厂的“江小白”商标之争尘埃落定。1月6日,江小白公司发布声明称,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
江小白在官网发布胜诉声明。
诉争商标曾被裁定无效宣告
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归属上。
据了解,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尚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
2012年12月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至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
2016年6月6日,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至江小白公司。
2013年开始,在对商标提出异议以及异议复审无果后,2016年5月30日,江津酒厂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12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认定,江津酒厂提交的证据显示,新蓝图公司、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二者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新蓝图公司与江小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有关于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的“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虽诉争商标未以江小白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但未经江津酒厂授权,新蓝图公司申请注册与江津酒厂的商标高度相近的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等。
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此后三年多,江小白公司和江津酒厂都“不屈不挠”,将事情闹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一波三折 三次对簿公堂
由于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江小白公司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构成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之情形。江津酒厂在一审庭审后提交的审计报告系根据江津酒厂自行提交的资料得出,对待证事实无证明力,故不予采纳。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审查结论错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江津酒厂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从现有证据看,诉争商标虽由格尚公司申请注册,但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就由格尚公司转让至新蓝图公司,而新蓝图公司又系江津酒厂的经销商,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存在关于“江小白”品牌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
根据判决文书,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新蓝图公司2012年2月20日签订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并未约定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归属。江津酒厂提交的销售合同以及产品出货单、货物运输协议等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津酒厂已经为实际使用“江小白”作准备,并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主张成立,江津酒厂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
故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后,江小白公司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为商标之争画上句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