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2月27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邓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据悉,该案为攸县法院宣判的首起宣告禁止令案件。
经审理查明,攸县某成人用品店的店员邓某8月20日左右在店内从一对外地夫妻手中购买了没有合格证书15盒九头鸟速溶片和5盒老中医补肾丸,随后销售给朱某、邓某、张某等人,共计卖出九头鸟速溶片4盒、老中医补肾丸2盒5粒,共计盈利61元。
另查明,同年11月12日,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邓某所在店内现场查获了6盒九头鸟速溶片、2盒5粒老中医补肾丸。11月15日,经攸县食品和质量技术检测中心抽样检查:九头鸟速溶片、老中医补肾丸中都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其购买的保健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