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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报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2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强化警示教育,遏制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现将2019年湖南全省查处的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中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高、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作用的“食品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强化警示震慑作用。
  2019年,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指示要求,把严抓食品安全工作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以执政为民为出发点,以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为落脚点,积极开展整治侵害群众利益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聚焦食品、保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学校及幼儿园、网络餐饮平台等全面深查严治。截至11月22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件7500起,罚款金额6616.75万元,责令停业停产275家,取缔无证企业363家,移送司法机关88起,公安机关立案70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5321件。

  通过联合整治行动,深挖了一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查了一批违法案件,销毁了一批假冒伪劣产品,取缔了一批违法违规主体,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食品安全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坚持对食品违法犯罪严打高压、零容忍,将刑事打击作为遏制食品犯罪的关键举措,把打掉源头、摧毁网络、斩断链条作为主攻方向,务求食品安全底线不失守。为强化警示教育,遏制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现将2019年全省查处的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中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高、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作用的“食品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强化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一:陈某非法添加罂粟案

  【案情简介】2019年8月30日,常德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派出所民警对药山镇“来一碗粉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粉馆食品加工区摆放有一桶牛肉高汤,执法人员现场对高汤进行罂粟项目快检快筛,结果显示为阳性。随后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罂粟原植物65株,执法人员予以当场扣押。

  【处理结果】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津市公安局。目前,当事人已被批准逮捕,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二:益阳某饲料企业倒卖镉超标稻谷案

  【案情简介】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通过秘密蹲守和外围调查及对米粉行业的抽检,掌握了某饲料加工企业将国家低价处置的镉超标稻谷倒卖给大米生产企业,并被加工成大米流向米粉生产企业的案情。因案情重大,益阳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经缜密侦查,该案涉案镉超标稻谷加工的大米,有1450.25吨流入口粮市场,案值504.0678万元。

  【处理结果】2019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的16名被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罪名判处八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共判处罚金16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45万元。

  案例三:湖南某茶叶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于2017年9月开始在石门县某乡筹建茶叶生产基地,于2019年3月正式投入生产。从2019年3月1日至5月31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石门红茶、石门银峰、石门银毫、泰清野芽、泰清野芽”等茶叶365.494斤,货值金额123304.41元,因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查清。上述茶叶外包装上均标示生产许可证号:QS4307 1401 0359,经核实,编号QS4307 1401 0359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其QS标志合法拥有者为石门县某茶叶专业合作社,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3月1日止。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石门县局作出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123.3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四:李某、曹某等团伙制售假冒槟榔案

  【案情简介】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潭县公安局与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一举查获当事人李某组织的5个团伙制售窝点,现场查获了大量假冒槟榔成品及半成品,货值共计30.9351万元。经查实,从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李某组织曹某等人从事生产假冒口味王、伍子醉、胖哥等注册商标的槟榔,非法经营金额共计194.84万元。

  【处理结果】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判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判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另外对从犯郭某华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五: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案

  【案情简介】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查明: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取得的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月15日,未申请换发或取得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间,当事人从湖北来凤腾升香料化工有限公司、济南立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购进“2、3-二甲基吡嗪”“2、3、5-三甲基吡嗪”等食品添加剂共计970kg。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食品添加剂经自行检验合格后,按照5 kg /瓶、1kg /袋或1kg /瓶的规格进行分装,张贴自行印制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后进行销售,共销售了999 kg(后召回29 kg)。该案货值金额共118850元,违法所得6473.4元。

  【处理结果】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6473.4元及违法生产用的工具,并处35.6550万元罚款。

  案例六:郴州市北湖区乾一杯商行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案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4日,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一起行动,在北湖区乾一杯商行,一举查获248瓶外包装标识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53度贵州茅台酒。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贵州茅台酒予以扣押,经鉴定,属假冒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按照该公司此产品零售价1499元/瓶核算,该批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总价值为37.1752万元。

  【处理结果】该商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当事人黄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公安分局处理。

  案例七:李某武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案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21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在辖区内的冷水江市摧毁一家制售假冒沃隆牌每日坚果的黑工厂,现场查扣涉案原材料扁桃仁等市场价值三十余万元的各类食品原料、二十万余元的侵权假冒沃隆牌每日坚果成品和未开封的侵权包装袋35箱。据初步调查,该地下黑工厂主要面向网络销售,涉案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处理结果】娄底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李某武依法被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八:邵阳市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2019年9月18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邵阳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的冷冻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白色纸盒包装的牛肉,纸盒正面标示有“清真”字样,侧面印有英文标识,共计18件,无中文标签,且不能提供该牛肉的相关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该公司购进上述牛肉货值共计5.76万元。该公司使用上述牛肉29件,生产制作了腊牛肉290kg,销售价格为100/kg,违法所得2.9万元。

  【处理结果】邵阳市局对该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牛肉31件及违法所得2.9万元;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1.52万元。

  案例九:祁阳县名仕商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2019年9月4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祁阳县名仕商行开展突击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区内摆放有4件国窖1573酒(规格6瓶/件)待销售,外包装标注品名为国窖1573。经沪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判定该批国窖1573酒不是其公司产品。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批国窖1573酒进行了扣押。经清算,金额共计2.6376万元。

  【处理结果】祁阳县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酒4件(24瓶);2、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案例十:衡南县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上海青”案

  【案情简介】2019年9月10日,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衡南县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上海青”进行监督抽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其中“啶虫咪”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共购进10公斤,进价3.5元/公斤,售价4.5/公斤。

  【处理结果】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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