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被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该案件是鼎城区食品安全犯罪判处中首例适用从业禁止令的犯罪案件。
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康某某为节省成本及增强食品的防腐效果,从常德火车站附近商店购买了3包共计3公斤工业盐亚硝酸钠,加入到其制作的酱板鸡爪、鸭头、鸭架等卤制食品中。鼎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于2019年2月18日、5月10日对被告人康某某生产、销售的酱板鸡爪、鸭头、鸭架等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亚硝酸钠含量远超标准值数倍,检验结果均不合格。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综合考虑被告人康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