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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3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核心提示:2019年10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的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2019年10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的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工作必须抓得紧而又紧,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都要追究到个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权威监管体系,落实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对违法违规行为要零容忍、出快手、下重拳。韩正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新《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稳步提升,食品安全总体形势不断好转,但仍存在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顺畅,部分食品安全标准之间衔接不够紧密,食品贮存、运输环节不够规范,食品虚假宣传时有发生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同时,监管实践中形成的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针对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有必要对2009年7月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过程。

  答:2016年7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收到此件后,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部分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天津、吉林、黑龙江等地调研;多次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原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原卫生计生委、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等部门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2018年9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2019年10月1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问:《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细化并严格落实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领域依然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三是重点细化过程管理、处罚规定等内容,夯实企业责任,加大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

  问:《条例》在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五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二是强调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规定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事故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会商、协作、配合义务。三是丰富监管手段,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上级部门随机监督检查、组织异地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等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四是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并加大对违法单位内部举报人的奖励。五是建立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

  问:《条例》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完善食品安全基础制度,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为此,《条例》从四个方面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制定作了完善性规定:一是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定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监管部门经调查确认有必要的,要及时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其进行自查、依法实施食品召回。二是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制定地方标准。三是允许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该标准,以方便企业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规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备案。

  问:条例在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条例》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一是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工作。二是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规定贮存、运输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同时规范了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行为。三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宣传和违法发布信息误导消费者等问题,明确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规定不得发布未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信息对食品等进行等级评定。四是完善特殊食品管理制度,对特殊食品的出厂检验、销售渠道、广告管理、产品命名等事项作出规范。

  问:《条例》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完善?

  答:主要作了五方面的规定:一是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究到人的重要精神,对存在故意违法等严重违法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二是细化属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为执法中的法律适用提供明确指引,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从重从严处罚。三是针对《条例》新增的义务性规定,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此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减少危害。五是细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明确行政拘留与其他行政处罚的衔接程序。

  问:社会各界对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高度关注,请问《条例》对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学校的食品安全关系广大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广受社会关注。为细化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学校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承包食堂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学校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担管理责任。

  问:保健食品监管是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请问《条例》在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国家对其实行严于一般食品的监管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础上,《条例》主要补充了以下内容:一是不允许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防止一些食品生产者对本应实行特殊严格管理措施的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地方特色食品的名义生产,逃避法定义务。二是加强生产环节的把关,规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三是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管,规定销售者应当核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保健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问:目前,食品虚假宣传问题时有发生,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并带来食品安全隐患,请问《条例》对食品虚假宣传行为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进一步治理食品虚假宣传,《条例》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础上补充了以下规定:一是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二是明确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作用。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组织和个人擅自发布未取得我国资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对违法者最高可以处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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