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宁波11月1日电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提起的被告单位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鄞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这是宁波市首例涉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5月19日,有学生家长通过“鄞州智慧未检”微信公众平台举报鄞州区横溪一学校门口小卖部售卖的食品不健康。鄞州区检察院接到举报后,立即将情况反馈给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月21日,鄞州检察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对该小卖部进行检查,抽样检测发现其中的果酱布蕾产品不合格,随即现场收缴了该系列产品。根据店主的陈述,该检察院追查到其进货商家为宁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随后,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鄞州公安分局。
该案立案后,鄞州区检察院提前介入,积极引导补证,根据宁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进货单,先后会同公安机关到宁波江北区以及金华、义乌及等地调查,倒查该产品的进货渠道,最后追溯到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4月19日,该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投案自首。
经查, 2017年底至2018年5月初,郭某私自添加含有苋菜红成分的葡萄紫食品添加剂到紫色果酱布蕾,期间共生产该果酱布蕾18000瓶,分别销往浙江义乌、四川成都、重庆等地,共销售11760瓶,退货3300瓶,实际销售金额4000余元。经鉴定,该果酱布蕾苋菜红检测结果为0.017g/kg,判定为不合格。
据悉,该着色剂苋菜红属于人工合成色素,如果长期摄入超量使用色素的不合格食品,将会造成慢性中毒及影响生理和智力发育。
鄞州区检察院认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郭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者均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公司的行为,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入学校周边的商铺,购买的人大部分为未成年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2019年10月11日,鄞州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10月30日,鄞州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宁波市检察院组织全市部分未检干警到庭观摩研讨。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后,被告人深刻悔罪。法院将择日宣判。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食品安全是至关重要。能否让孩子吃得健康,吃得安全,是每一位家长心目中的头等大事。校园周边是不合格食品的重灾区,这类产品往往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菌落总数超标,长期食用,将对正在茁壮成长的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承办检察官说,“希望食品生产者履行社会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关,不要为了谋求非法利益,罔顾未成年人健康需求,以致遭受牢狱之灾而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