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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畜禽注水最高罚1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大众日报
核心提示: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山东省司法厅发布《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26日。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山东省司法厅发布《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26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据介绍,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现状、畜禽养殖数量、人口数量、消费习俗等情况,统筹规划辖区内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定点设置,并应当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设置生猪之外的其他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七项条件,包括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宰厂(场)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等。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经营业主,应当在指定的活禽交易区域内经营,并符合卫生、消毒等相关要求。活禽交易区域应当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征求意见稿规定,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动物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染疫、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者,召回已经销售的畜禽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畜禽屠宰厂(场)有四类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包括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质量追溯制度或者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经营业主未在指定区域内经营,或者不符合卫生、消毒等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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