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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疗机构经营特殊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19  来源:齐鲁网
核心提示: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食品经营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及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食品经营、指导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食品经营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及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食品经营、指导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认识到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涉及“一老一少一病”等特殊人群食用的特殊食品,要提高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医疗机构经营特殊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过程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时严禁宣传具有治疗作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在指导患者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时,要明确告知其产品属性。
 
  《通知》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将从事食品经营的医疗机构纳入监管范围,重点检查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经营的产品是否合规、经营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要通过特殊食品知识宣讲、发放张贴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形式,大力宣传特殊食品科普知识,提高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知晓水平。
 
  《通知》指出,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将医疗机构违规经营食品、不规范指导推荐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虚假宣传等问题纳入行业乱象治理范围,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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