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在禁渔期电鱼的刑事案件,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9年2月12日,屏山县畜牧水产局、屏山县公安局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屏山县境内春季禁渔的通告》,通告明确了禁渔时间是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范围为屏山县境内金沙江、岷江和其他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方式的捕捞作业。
2019年5月4日晚,曾某邀约李某(另处)携带蓄电池、逆变器等电鱼工具,到屏山县小河沟(流向鄢成河后在叙州区汇入岷江)电鱼,共捕获野生鲫鱼等2.23公斤,被屏山县农业农村工作局和屏山县公安局联合执法人员查获。
案发后,二人主动购买700元鱼苗,投放到作案河段河道内,恢复生态。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及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购买鱼苗投放,对水产资源进行恢复,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