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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加强肉制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11  来源:央广网
核心提示:近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强生猪产品加工流通餐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央广网哈尔滨9月11日消息 近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强生猪产品加工流通餐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严把原料购进、原料和产品检测、无害化处理、生产过程记录“四道关”。黑龙江省各地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主要查看是否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以及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对原料肉自检情况。全省共检查210家,对53家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目前,全省有60家猪肉制品生产企业可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136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严格加工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加大对猪肉制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检查中重点打击销售、采购和使用以下四种生鲜猪肉的违法行为:一是来源不明、与票证不相符的生鲜猪肉;二是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鲜猪肉;三是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四是对生鲜猪肉非法添加违禁药物和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对“两证”不全、来源不明、无法提供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报告的生猪产品进行重点排查,发现可疑的生猪要进行抽样检测,由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或动物疫病控制机构进行,初检阳性的,统一送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复检。复检结果为阳性的,及时通报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开展溯源调查。

  进一步加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畜禽产品及其制品,重点加大对检出“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抗生素等药物行为的查处力度。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注水肉、注胶肉、注药肉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线索移交机制,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肉制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肉制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要求,切实加强对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场审查工作,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坚决依法关停,强制退出。按照风险分级进行监管,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出厂检验、产品包装标签、食品安全自查等各环节的现场检查。持续开展肉类中瘦肉精、抗生素、兽药的监督抽检,不断加强肉制品中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等的抽检监测和核查处置力度,督促企业彻查不合格产品原因,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加工、经营病死动物产品,生猪产品来源不明、检验检疫票证不全等违法行为的,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加工经营,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严厉打击加工生产企业非法采购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使用回收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原料和违规使用添加剂生产肉制品等行为;严厉打击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等掺杂使假行为。

  要求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建立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要求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畜禽养殖屠宰、贮存运输交付等关键环节,保证原辅料合格。对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进行检验。要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保持生产环境卫生、生产设备清洁,并定期清洗和维护,符合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要求肉制品生产企业加强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控制,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要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认真记录原料采购、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产品包装、产品检验、储存运输及交付环节的信息,按规定保存记录的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要求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和解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今年企业自查率要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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