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病死猪,不经检验检疫私自屠宰出售。近日,经山东省诸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诸城市人民法院对杨某、张某、王某等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杨某等三人被判决支付其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131600元,并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诸城市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2015年以来,杨某在诸城市舜王街道、相州镇等地从刘某等29名养殖户收购病死猪26头,未经检验检疫私自屠宰后,出售给张某、王某等人,由他们在集市上销售。杨某等三人的行为不但触犯了刑法,还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4月10日,诸城市检察院民行部门在接到公诉部门移送的杨某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线索后,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于同日立案。2018年5月11日,经山东省检察院批准,诸城市检察院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诸城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监督职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加重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达到了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维护了民生民利,确保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