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以代购为名推脱网购责任,不行!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网购食品安全纠纷占全部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数的64.4%;一些网店以代购为名推脱商品责任,仍然遭到了“退一赔十”的判决。
网购纠纷多发
为了适应对食品安全实行“最严”保护的要求,上海法院对涉食品安全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上海三中院管辖全市重大危害食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以及由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相关刑事案件的二审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发生在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区的一审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上海三中院管辖发生在本市的重大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及经上铁法院审理后的二审案件。
白皮书显示,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上海三中院和上海各基层法院共审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66件,其中一审案件59件、二审案件7件;上海三中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共审理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169件,其中一审案件1060件、二审案件109件。涉案食品种类繁多,涉及日常生活消费各个方面,包括酒、奶粉、牛肉、狗肉、豆瓣酱、调味品、茶叶、巧克力等,还有人参、灵芝、鱼肝油等保健食品;网购食品安全纠纷多发,相关案件占全部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数的64.4%;五成以上案件涉及进口食品问题,以代购等名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现象较为普遍。
网购进口奶粉
记者从白皮书上看到,2016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24日期间,原告徐某分三次在邵某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了共计4680元的日本明治固体奶粉。但徐某发现商品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签,以所购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一审法院判决邵某退回徐某货款4680元,赔偿46800元,徐某退还所购奶粉。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上海三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乳制品是否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销售者是否应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邵某自称的代购行为实为现货买卖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同时,邵某已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此其具备了乳制品销售者的身份。同时,涉案乳制品经境外邮寄方式入境,未经海关严格检验检疫,生产地日本属于未经注册准入地区,外包装既无中文标签、说明书,也没有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显然违反了我国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此,作出如上判决。
建议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白皮书指出,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行为主要有: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重新加工并销售、销售来自疫区的食品、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以代购名义大量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白皮书同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和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建议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体系、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加强执法办案机关的监督配合、加强食品安全网络监管、做好食品安全宣传等。
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表示,上海三中院将继续严格贯彻食品安全战略,充分发挥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妥善处理涉食品安全纠纷,加大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